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参加赈灾捐赠、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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