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一)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二)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三)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四)友善待人,扶老助残,为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五)文明就餐,适量点餐,不讲排场,合理消费;
(六)不吸烟不劝酒;
(七)自觉抵制不良婚丧习俗,安全文明绿色祭祀;
(八)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谐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