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举报,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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