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