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