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