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统筹推进、社会共促、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