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事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事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