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
(二)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四)占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
(五)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设置地锁等;
(六)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到户外活动时不束犬链(绳)、不由成年人牵领、不及时清除犬粪等;
(七)乱贴乱画,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八)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
(九)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十一)损毁、破坏文物古迹,扰乱旅游秩序等;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
(二)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四)占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
(五)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设置地锁等;
(六)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到户外活动时不束犬链(绳)、不由成年人牵领、不及时清除犬粪等;
(七)乱贴乱画,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八)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
(九)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十一)损毁、破坏文物古迹,扰乱旅游秩序等;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