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
(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
(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