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