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六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依法组织业主决定管理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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