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自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自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