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与承接查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