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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