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间,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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