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则;
(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担物业管理区域费用的方式;
(五)建设单位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义务;
(六)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七)消防安全防范义务;
(八)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则;
(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担物业管理区域费用的方式;
(五)建设单位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义务;
(六)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七)消防安全防范义务;
(八)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