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0-01 共 8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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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业主自治、政府监管、权责分明、和谐包容的原则。 第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 第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 第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信用管理。 第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自律制度,规范行业行为。 第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估等活动。...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综合考虑建筑物的规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 第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形成区域调整方案,明确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含同一物业管理区... 第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 第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将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 第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间,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且... 第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第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 第二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业主大会或者业...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合...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物业...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六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在...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 第三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拒付物业费、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乱停放车辆以及实施其他损...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 第三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方式实名投票;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实...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四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决议、业主...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 第四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 第四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第四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 第四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 第四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 第四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第四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 第五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 第五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二条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有偿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五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三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 第五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四条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制作查验记录并... 第五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第五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物业共用部... 第五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 第五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 物业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 第五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 第六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由物业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一)在物业... 第六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应... 第六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三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 第六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 第六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六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含车库、储藏室)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第六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 第六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八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签订物业服... 第六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 第七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七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 第七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二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 第七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 第七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 第七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二... 第七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第七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 第七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 第八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管联系人制度,将社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 第八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 第八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八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备案的... 第八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