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次组织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次指导后调整未成或者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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