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应当按照本条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的条件推荐。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应当按照本条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的条件推荐。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