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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