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成立换届选举小组,由换届选举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