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以及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财物;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四)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拒不履行委员职责、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拒付物业费等行为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以及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财物;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四)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拒不履行委员职责、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拒付物业费等行为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