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