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办公用房。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设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和印章管理等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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