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三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委员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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