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的收支管理,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