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