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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