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分项服务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三)分项费用和主要成本变动联动调整的约定;
(四)物业服务标准的评估标准与方法;
(五)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六)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办法;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合同期限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九)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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