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
(五)纠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六)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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