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二)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委员会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
(四)指导、服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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