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管理,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管理,对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审查有关单位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民政部门(社区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的监督。
(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管理,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管理,对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审查有关单位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民政部门(社区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