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管联系人制度,将社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单位指定的物业管理协管人姓名、职责、联系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