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