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临时会议的召开事由,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进行指导,并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予以监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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