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拒付物业费、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乱停放车辆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