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由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应当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本人签名,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业主代表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行推选。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全体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