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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