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燃气、热力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六)价格、物业等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燃气、热力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六)价格、物业等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