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四条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制作查验记录并签字。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