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物业费实行酬金制,未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者季度收支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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