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