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由物业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一)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三)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五)故意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的;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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