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三)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被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拒不改正的;
(七)严重损害业主利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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