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一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