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三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三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经营单位的方案;
(四)有关自行管理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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