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物业承接查验费用承担;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三)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四)分项费用和主要成本变动联动调整的约定;
(五)是否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拟采取的评估标准及方法;
(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和位置;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八)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查询方式,以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九)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十)与前期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并与物业服务规范规定的服务标准相对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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