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形成区域调整方案,明确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并经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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