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前款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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