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